省疾控局牵头起草了《山东省卫生健康非现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改进新时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方式,提高卫生健康非现场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法治保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健康非现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拟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五章二十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明确了《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级监管部门职责,界定了非现场行政执法概念,确定了非现场行政执法的工作原则,阐述了非现场执法与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关系。
第二章 设备安装要求,共5条。提出了监管部门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安装点位作了规定,明确了监控设备运行时不得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采购非现场监控设备的方式、监管设备接入卫生健康执法平台的形式等。
第三章 数据采集应用,共6条。规定了非现场执法的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提供数据的标准、义务和责任,通过远程监控或智慧预警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的立案条件,规定了用非现场执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唯一证据。提出了非现场执法案卷归档要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共3条。明确了卫生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执法活动中不履职尽责的处理条件,明确了执法行为适用《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五章 附则,共2条。明确了《规范》未规定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行。《规范》的有效期。
主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管理服务中心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394号 鲁ICP备05023201号-4 网站标识码:3700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