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安全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全省出生人口素质,我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组织修订了《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4章、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九条。明确《细则》制订的目的、依据、筛查病种范围、筛查程序,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
(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至十七条。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与质量控制中心的设置与任务,明确质量控制、筛查网络建设、违规处理等相关要求。
(三)第三章 质量控制,第十八至二十三条。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的任务及考核评估机制。
(四)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明确《细则》生效时间。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各类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医疗机构。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7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主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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