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并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逾期或不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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