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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工作日)

办公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9号

联系电话:0531-51766111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委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山东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管理处。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处。负责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人才与交流合作处。负责开展卫生健康人才工作调查研究,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计划。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具体工作。开展卫生健康人才培训工作。建立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信息库,联系和服务高层次专家。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对外援助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三)综合监督处。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重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六)医养健康处。负责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医养健康服务体系。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八)职业健康处。拟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二十)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发展规划处。负责开展中医药工作调查研究,研究拟订中医药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参与中医药相关医改工作。推动中医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承担省促进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二)中医药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推进全省中医药法治建设,推动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传工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和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承担省属中医院绩效考核、中医社会办医、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及中医执业医师注册工作。承担省级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职责。

(二十三)中西医结合指导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有关中医药标准。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二十四)中医药科技教育处。负责促进中医药理论方法的传承、发展和创新。指导中医药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推进中医药经典研究,促进中医药知识推广应用。负责中医药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管理以及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指导中医药科教协同,推进中医药科研条件、能力建设。负责中医药规范化培训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等。

(二十五)中医药产业发展处。组织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拟订山东道地药材目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订并实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与中药制剂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参与拟订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负责中医药治未病、健康服务和健康旅游有关工作。

(二十六)省保健局。拟订全省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十八)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