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决策部署,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提高工作量、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基层工作年限和群众认可度等评价权重,引导基层人才扎根奉献,有效吸引人才向基层流动,推动基层卫生人才振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经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价方式
基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评审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主要特点
(一)改革评价方式。《指导标准》落实国家对于卫生职称评价方式的有关要求,新增基层副高级职称从2027年度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市可自行组织2026年度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正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基础能力与基层实操水平的评价。
(二)完善申报标准。《指导标准》落实国家对于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要求,新增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明确近5年医德考评无较差等次。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年均工作不少于40周、正高级职称年均工作不少于35周,强化在岗履职要求。增设破格条款,明确基层工作20年、30年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破格申报,重点考核实践能力、群众认可度和基层贡献等。
(三)优化业绩条件。《指导标准》落实国家在职称评聘中贯彻“破四唯”的工作要求,在职称评审各个环节,取消论文并且不设置科研相关指标。贴合基层各岗位工作场景,细化12大类专业业绩,推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将诊治报告、病案分析、科普作品、技术操作视频、护理案例等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减轻医务人员非临床工作负担,让医务人员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临床实践中。
(四)规范管理条款。全面落实“双定向”的政策要求,明确基层职称仅限在基层单位聘用,离开无效,取得一类职称后,累计聘任未满5年的,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各设区的市可在不低于本指导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要加强聘用考核管理,推动实行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制度。
(五)新增工作量指标体系。《指导标准》配套增设了工作量指标参考,充分考虑基层医务人员工作内容精细化、服务场景多元化的实际,划分了共同指标与专业指标,涵盖科普宣教、公卫服务、家医签约、门诊诊疗等工作内容。不做全省统一硬性要求,各市可因地制宜调整工作量指标,兼顾政策统一性与区域差异性,全面激发基层卫生人才干事创业活力。
主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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